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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男子涉6.12戴黄口罩穿「光时」衣游荡 被控新煽动罪拒保释

2024年06月14日 17:09 PDF版 分享转发

2024.06.14
【23条】男子涉6.12戴黄口罩穿「光时」衣游荡  被控新煽动罪拒保释
27岁男被告被控《维护条例》下的新煽动罪等3罪

一名27岁无业男子,涉于6月12日当天,被指穿上印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字眼的上衣,以及戴上黄色「FDNOL」口罩,在沙田石门港铁站游荡及拒出示,被《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新煽动罪等3罪,周五被带上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应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后至8月7日再讯,辩方有,但控方反对,总裁判官苏惠德听取双方陈词后,指未能看到有充分理由被告不会再作出行为,拒批被告担保,须还柙看管。

被告诸啓邦(27岁,无业)被控3罪。首罪为「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 24(1)(a)(i) 条,指他今年6月12日在香港,穿戴印有陈述的一件上衣及一个口罩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引起、香港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及或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另外两罪分别为「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指他同月同日在石门港铁站附近,在警务人员26166要求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后,不遵从要求;在上述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

总裁判官一度以为被告仍享8天覆核保释权

控方今申请毋须答辩及押后再讯,以候警方进一步调查,包括检查其手机、电脑,以及案发附近的闭路电视,又指辩方亦需时处理辩方材料。辩方就提出保释申请,控方反对,总裁判官苏惠德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以未能看到有充分理由不再作出危害国安行为,拒批被告担保,同时一度各被告表示他有权向高院申请覆核,其问「要唔要8日?」辩方指不需要,同时提醒指「似乎相关法例好似……」苏官此时才回应「系咪无㗎?」辩方就指似乎没有,又指无论如何辩方都不需要8天覆核。苏官之后再问:「记得系无咗?」控方各应「记得系无咗」。苏官之后应要求,宣布把案件押后至8月7日再讯。

当局当日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修例及立法,提出8日保释覆核安排不适用于国安案件,并称有关安排被滥用、频送被告至法院亦有国安风险;而之前除非被告主动放弃权利,否则被告被拒保释后,可每隔8日再到裁判官席前提出覆核保释决定。而根据已生效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当中「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相关的案件的刑事」分部中,第103条「交付审判程序中的还押期间」就列明,毋须理会8天之安排。至于在《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新的煽动意图罪,最高判监亦上调至7年。

案件编号:WKCC2585/2024

粤语组报道 编辑:李荣添 网编:程皓楠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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