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美国队长2.0」因23条不获减刑 申司法覆核要求获释
2024.06.24
香港反送中运动中,被称为「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早前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囚5年。
香港反送中运动中,被称为「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早前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囚5年,但因受《维护国安条例》生效影响,于获释前两天获告知不获减刑并至少需再服刑一年。马俊文上周五(21日)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质疑新条文具追溯效力,违反《人权法案》,要求法庭推翻决定,勒令惩教署立即释放马,并要求作出赔偿。
23条刊宪当日突见心理专家再被通知不获减刑
马俊文在2020年间涉多次在公众场合叫喊「港独」口号,原审法官认为案件「情节严重」,判囚5年9个月,他其后上诉得直,减刑至5年。他原在今年3月因在狱中行为良好获3分1刑期扣减后可提早获释,但在23条修订了《监狱规则》令他未获减刑。
入禀状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在3月23日刊宪生效,当日早上马原被安排获释前与惩教人员的会面被取消,同时突被安排与两名心理专家见面,以对比当时与一年前的心理状态;马同日傍晚再被通知,他将不获3分1减刑,亦不会依时获释,并至少仍须再服刑1年,直至署长根据《监狱规则》作每年覆核为止。
「犯国安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事后作书面解释
入禀状续指,申请人马俊文就有关决定没有给予任何原因,只获告知若感到委屈,可于同月25日前呈交书面陈述。而惩教署认为上述决定会对马的精神造成巨大冲击,故在马没有提出医疗援助下,当天黄昏把他送院并安排他留院两天。
入禀状又提及,马于3月25日撰写文件反对署方决定,同日下午接获由「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作书面解释,当中指出决定与《维护国安条例》第152条、即《监狱规则》第69条修订有关。而文件中就提及原因,指「然而,现阶段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如果对马先生给予减刑,马先生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综合上述资料,委员会不信纳提早释放马俊文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遂不建议把马俊文的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作提早释放考虑」。
条例只赋予惩教署长行使权力 质疑委员会有越权之嫌
入禀状指,有关决定明显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52条就《监狱规则》第69条作出修订,署长采取新规则而得出决定,惟质疑上述所指缺乏证据支持,另指有关决定由委员会作出,然而新修订条例只赋予惩教署署长行使权力,不能委托委员会,质疑有委员会越权(ultra vires)之嫌。
入禀状又质疑,署长考虑「囚犯不获减刑,除非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测试时,具滥用酌情决定权的风险及不确定性,申请人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两天便可获释,惟因新修订而被剥夺权利;又认为有关条例修订具追溯效力(retrospective effect),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指的「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法律所规定」,并特别提及新修订的版本非防止囚犯重犯,更多是带有惩罚成分。而《人权法》亦提及保障在囚人士人道及人权,以及监狱制度订定囚犯之待遇,应以使其悛悔自新和重适社会生活为基本目的。
指署长决定令马尊严受创情感受损要求赔偿
入禀状又指,有关决定对申请人构成极大不公,在几近不存在的公平聆讯程序下,导致马须服刑至少多1年,而过程中署长没有给予任何解释,亦没有给予马陈述机会,他亦根本不知如何证明,以让署长决定是否给予减刑,剥夺其公平审讯权利。
申请人要求法庭撤销决定,并要求法庭声明《监狱规则》违反人权法,规则应被理解为「囚犯可获减刑,除非署长相信该囚犯获减刑不会违反国家安全利益」;入禀状又指,署长的决定令马感到失望、沮丧、羞辱、痛苦,以及令他承受巨大压力,事件曝光更令其尊严受创及情感受损,连同他失去自由,要求追讨加重的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等,要求法庭推翻决定,勒令署长立即释放申请人。
案件编号:HCAL 979/2024
粤语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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