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评论、关注点赞

  • Facebook Icon脸书专页
  • telegram Icon翻墙交流电报群
  • telegram Icon电报频道
  • RSS订阅禁闻RSS/FEED订阅

【香港法庭】「美国队长2.0」因23条不获减刑 申司法覆核要求获释

2024年06月25日 1:17 PDF版 分享转发

2024.06.24
【香港法庭】「美国队长2.0」因23条不获减刑 申司法覆核要求获释
反送中运动中,被称为「第二代」的马俊文,早前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囚5年。

香港反送中运动中,被称为「第二代队长」的马俊文,早前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囚5年,但因受《维护国安条例》生效影响,于获释前两天获告知不获并至少需再服刑一年。马俊文上周五(21日)入禀高等法院申请,质疑新条文具追溯效力,违反《人权法案》,要求推翻决定,勒令惩教署立即释放马,并要求作出赔偿。

刊宪当日突见心理专家再被通知不获减刑

马俊文在2020年间涉多次在公众场合叫喊「港独」口号,原审法官认为案件「情节严重」,判囚5年9个月,他其后上诉得直,减刑至5年。他原在今年3月因在狱中行为良好获3分1刑期扣减后可提早获释,但在23条修订了《监狱规则》令他未获减刑。

入禀状指,《维护条例》在3月23日刊宪生效,当日早上马原被安排获释前与惩教人员的会面被取消,同时突被安排与两名心理专家见面,以对比当时与一年前的心理状态;马同日傍晚再被通知,他将不获3分1减刑,亦不会依时获释,并至少仍须再服刑1年,直至署长根据《监狱规则》作每年覆核为止。

「犯国安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事后作书面解释

入禀状续指,申请人马俊文就有关决定没有给予任何原因,只获告知若感到委屈,可于同月25日前呈交书面陈述。而惩教署认为上述决定会对马的精神造成巨大冲击,故在马没有提出医疗援助下,当天黄昏把他送院并安排他留院两天。

入禀状又提及,马于3月25日撰写文件反对署方决定,同日下午接获由「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作书面解释,当中指出决定与《维护国安条例》第152条、即《监狱规则》第69条修订有关。而文件中就提及原因,指「然而,现阶段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如果对马先生给予减刑,马先生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综合上述资料,委员会不信纳提早释放马俊文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遂不建议把马俊文的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作提早释放考虑」。

条例只赋予惩教署长行使权力 质疑委员会有越权之嫌

入禀状指,有关决定明显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52条就《监狱规则》第69条作出修订,署长采取新规则而得出决定,惟质疑上述所指缺乏证据支持,另指有关决定由委员会作出,然而新修订条例只赋予惩教署署长行使权力,不能委托委员会,质疑有委员会越权(ultra vires)之嫌。

入禀状又质疑,署长考虑「不获减刑,除非囚犯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测试时,具滥用酌情决定权的风险及不确定性,申请人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后两天便可获释,惟因新修订而被剥夺权利;又认为有关条例修订具追溯效力(retrospective effect),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所指的「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法律所规定」,并特别提及新修订的版本非防止囚犯重犯,更多是带有惩罚成分。而《人权法》亦提及保障在囚人士人道及人权,以及监狱制度订定囚犯之待遇,应以使其悛悔自新和重适社会生活为基本目的。

指署长决定令马尊严受创情感受损要求赔偿

入禀状又指,有关决定对申请人构成极大不公,在几近不存在的公平聆讯程序下,导致马须服刑至少多1年,而过程中署长没有给予任何解释,亦没有给予马陈述机会,他亦根本不知如何证明,以让署长决定是否给予减刑,剥夺其公平审讯权利。

申请人要求法庭撤销决定,并要求法庭声明《监狱规则》违反人权法,规则应被理解为「囚犯可获减刑,除非署长相信该囚犯获减刑不会违反国家安全利益」;入禀状又指,署长的决定令马感到失望、沮丧、羞辱、痛苦,以及令他承受巨大压力,事件曝光更令其尊严受创及情感受损,连同他失去自由,要求追讨加重的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等,要求法庭推翻决定,勒令署长立即释放申请人。

案件编号:HCAL 979/2024

粤语组报道

来源:RFA, 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喜欢、支持,请转发分享↓Follow Us 责任编辑:周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