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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男子涉6.12戴黃口罩穿「光時」衣遊盪 被控新煽動罪拒保釋

2024年06月14日 17:09 PDF版 分享轉發

2024.06.14
【23條】男子涉6.12戴黃口罩穿「光時」衣遊盪  被控新煽動罪拒保釋
27歲男被告被控《維護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

一名27歲無業男子,涉於6月12日當天,被指穿上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眼的上衣,以及戴上黃色「FDNOL」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遊盪及拒出示,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新煽動罪等3罪,周五被帶上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要求,把案件押后至8月7日再訊,辯方有,但控方反對,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雙方陳詞后,指未能看到有充分理由被告不會再作出行為,拒批被告擔保,須還柙看管。

被告諸啓邦(27歲,無業)被控3罪。首罪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指他今年6月12日在香港,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盪」,指他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26166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后,不遵從要求;在上述公眾地方遊盪,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總裁判官一度以為被告仍享8天覆核保釋權

控方今申請毋須答辯及押后再訊,以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其手機、電腦,以及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又指辯方亦需時處理辯方材料。辯方就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反對,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后,以未能看到有充分理由不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拒批被告擔保,同時一度各被告表示他有權向高院申請覆核,其問「要唔要8日?」辯方指不需要,同時提醒指「似乎相關法例好似……」蘇官此時才回應「系咪無㗎?」辯方就指似乎沒有,又指無論如何辯方都不需要8天覆核。蘇官之後再問:「記得系無咗?」控方各應「記得系無咗」。蘇官之後應要求,宣布把案件押后至8月7日再訊。

當局當日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例及立法,提出8日保釋覆核安排不適用於國安案件,並稱有關安排被濫用、頻送被告至法院亦有國安風險;而之前除非被告主動放棄權利,否則被告被拒保釋后,可每隔8日再到裁判官席前提出覆核保釋決定。而根據已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當中「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的刑事」分部中,第103條「交付審判程序中的還押期間」就列明,毋須理會8天之安排。至於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的煽動意圖罪,最高判監亦上調至7年。

案件編號:WKCC2585/2024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

來源:RFA,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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