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穿「光時」上衣被控煽動 23條檢控首例 未審先囚兩月
![諸啟邦(小圖,2020年資料圖片)因穿有光時上衣而控煽動,成23條下首例。2024年6月17日](https://i1.wp.com/s.rfi.fr/media/display/d7e69366-2c7a-11ef-84b4-005056a97e36/w:980/p:16x9/hk-224.png)
(來源:法廣RFI 作者: 香港特約記者 麥燕庭 ,文章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和觀點。)
被告諸啟邦,27歲,報稱無業,去年底擬由國際機場離港時,以身穿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簡稱「光時」)衣物和攜帶印有煽動字句的旗幟及衣物而被控《刑事條例》下的煽動罪,受精神病困擾的他,今年1月在庭上承認控罪,被判入獄3個月。
煽動罪在港府於1月底就有關國安的《基本法》23條立法時,被納入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當《維安條例》3月生效時,煽動罪由刑事條例中刪除,而最高刑罰則由兩年增至七年。此外,新例下,被告部分權利因屬國安法罪行而被撤銷,當中包括八天覆核保釋一次的權利。
根據桉情,諸啟邦上周叄(12日)身穿「光時」)上衣丶口戴印有「F.D.N.O.L」(即「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英文縮寫)的黃色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徘徊,又拒絕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落桉控以《維安條例》下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丶「有意圖而遊盪」及「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叄項罪名。
控方兩日後把案件提堂,並申請押后再訊,以便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驗被告的手機和電腦,及翻查閉路電視片段。控方其後又反對辯方提出的保釋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兼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雙方陳詞后,認為無充份理由證明被告不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柙至8月7日再訊。
根據公開資料,涉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的「小彤群抽會」桉中八人被捕,是警方首次以《維安條例》下的煽動罪作出拘捕行動;俗稱「王婆婆」的社運人士王鳳儀于六四事件35周年于銅鑼灣被捕,則是警方第二次以23條的煽動罪作出拘捕;兩宗案件未作正式起訴,故諸啟邦是首宗23條下的煽動罪的首名被告。
被告除年初的煽動罪案底外,亦曾於2020年因在沙田管有內藏鋼珠的氣槍和鐳射筆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彷制火器兩罪,但審理案件的署理主任裁判官指出,被告早於2016年已受精神病困擾,不能排除他稱氣槍能使其安心的說法為真話,而當日桉發現場亦無示威活動,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在示威或衝突中使用鐳射筆的意圖,故此裁定他所有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