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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只有下限沒有上限

2024年05月09日 22:02 PDF版 分享轉發

來源: 自由時報

關係法」(TRA)歷經四十五年,現實作用越來越彰顯。但有人認為,它已無法完全適合現況需要,應可妥予修舊法、立新法,最新舉動是跨黨派議員,分別在提出強化美台軍工業合作的「台灣安全法」;但也有人認為,該法已留下足夠空間面對地緣政治變化,條文涵蓋範圍廣,無修訂必要。而在過去幾年,拜登對台政策的積極作為,早已超越「」文字,台美軍事交流也逐漸檯面化。儘管如此,拜登政府的「」調整,似乎仍趕不上中國挑戰的加速。

日前,國家情報總監海恩斯在軍委會作證:「我們首次見到在台灣問題上進行聯合軍演,並意識到這(台灣)是中國必然希望俄羅斯與其合作之處。我們也認為他們沒有理由不合作。」國防情報局長克魯亦稱:五角大廈已在調整印太地區的部隊結構及規劃,以納入同時對中俄兩線作戰的想定。「台灣關係法」,乃是時代「聯中制蘇」、「舍蔣就毛」的產物。如今,「聯中制蘇」變成「中俄合作無上限」,下層建築發生動搖,上層建築豈能不動如山?

幸而,「台灣關係法」,就當年來說,確屬思慮周密、高瞻遠矚,維持了「北京代表中國/台灣地位未定」的彈性空間。別忘了,那是台灣爆發「美麗島事件」的時代,「茲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該法第二條第三款立刻便派上用場。當年,即使尼克森、卡特對中國一頭熱,參眾兩院多數議員卻珍視「不沉的航空母艦」。一九七九元旦,中美正式建交后,三月廿八、廿九日,眾議院、參議院分別通過「台灣關係法」,法案內容比行政部門原先的提案更為友好台灣。對台灣始終存有偏見的卡特,顯然並不滿意國會之掣肘,而退還複議幾乎不可能翻案,故拖到四月十日的憲法最後期限才予以簽署。現在的拜登毫不猶豫簽署友台法案,當年的卡特卻心不甘情不願。此所以,大家記得投贊成票的參議員拜登,不會提及卡特的名字。

紀念該法四十五周年,歷史現場更加清楚:「美國一中政策」看台灣,「台灣關係法」是下限而非上限!之後,隨著台灣民主化、本土化,以及近年地緣政治變化,下限不斷水漲船高。可是,也要清醒認識到,當年與當前的差異,改變的是台灣由威權到民主、中國由友好到敵對,不變的則是美國利益總是最終目標。談到這一點,「疑美派」很不以為然,批評美國只是利用台灣、利用中國。其實,國際政治有其現實,各國無不為自己的利益打算,眉角在於平衡操作,令所獲大於付出。我國若干邦交國來去,在兩岸之間左右逢源,關鍵無非也是利益,撥開主觀情緒視之,可以說是「國之常情」。

話說回來,「台灣關係法」之於美中三個公報,形成美國應對台海不同情況極富彈性的政策工具,不得不令人由衷佩服,由行政、國會構成的美國政府,對於該國的國家安全環境塑造及國家利益維護增進,背後有「國安智囊建制」扮演著沉默艦隊,他們分佈在政府部門、智庫、協會、大學乃至媒體、企業。針對不同議題、時局,秉持科學方法、數據分析,將情報、資源、理論等交叉辯論,而結論、建議傾向之不同,不影響一致追求的國家利益。從而,「台灣關係法」有其可守可攻的獨到之處,上海公報、建交公報也有其不失立場的用心,而八一七公報之失,彌補以六項保證。凡此,雖非萬無一失,相形之下,我國的「國安學」實屬落伍。

兩年前,台積電首創招募具備政治經濟背景的商業智慧分析師,主要研究美、中、台的關係,進行政經情勢分析,整合影響IC供應鏈的政經變化相關新聞、報告與網路論壇。但願更多企業仿效,宏觀台灣所處大局,降低盲目錢進中國、缺乏風險管理之偏。而朝野政黨,目前各有水準不一的政策研究,卻缺乏國家利益的最大公約數,遂有「反國家利益」之言行。中國機艦侵擾我國常態化,此岸卻有北京隨傳隨到的在野統戰工具,還有在野「愛國者」控制的「類香港立法會」,遑論若干媒體自甘「姓黨」,形成一種特殊的「在野獨裁」奇觀。「國賊」諸法無我,豈只妨礙台灣的國家利益,連盟友的利益也有遭殃之虞。就此而言,作為美國國內法的「台灣關係法」,竟成了太平洋彼岸台灣的照妖鏡,二三〇〇萬頭家不能不深加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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