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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人士張建平就江蘇省三級人民檢察院不正確履行民事訴訟監督職責行為向最高檢察院申訴

2023年01月15日 22:56 PDF版 分享轉發

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3年1月15日,本網獲悉:今天,不服宜興法院作出的(2021)蘇0282民申10號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申請民事訴訟監督,結果的三級人民檢察院均以“通知、群眾來信回復函、及簡訊告知”等,作出違反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不予受理”行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郵寄了民事監督申請材料。

張建平先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至今已長達25年之久!當年宜興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王俐強,及執行承辦人徐敖齊,不僅在肇事車輛單位停止支付醫療費、張建平依法向該院申請先予執行后,謊稱肇事車輛保險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已過期,拒絕先予執行!還故意違反侵權責任案件的民事責任由法定原則,為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執行職責,在民事判決主文中玩弄文字遊戲,故意枉法裁判侵害張建平的合法權益。

在經過一次次執行申請、執行異議、執行複議、及執行監督等程序后,張建平先生從司法人員不經意的透露中,知道宜興法院在2006年借口給他司法救助之名,申請到了60餘萬人民幣財政撥款,從而中飽私囊!而且在2021年底查閱到了自己的民事案卷,又發現宜興法院在2001年中止執行該民事賠償案件時,通過會議紀要確定每個月給予張建平先生380元人民幣的生活費用,而這筆迄今應該達上百萬的類似於退休金的生活費用,顯然一直被法院內部的人在冒領!

2020年9月17日,張建平先生在執行異議審理中獲得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新證據后,被執行人妙西鎮政府向宜興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原258號民事判決,根據新的證據和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作出無執行爭議的公正判決。2021年8月25日,宜興法院經聽證審理、並在出現了妙西鎮政府涉嫌拒執犯罪的新的證據后,作出(2021)蘇0282民申10號民事裁定。

2022年1月20日,張建平先生根據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向宜興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監督申請,得到了宜興檢察院、無錫市檢察院、省檢察院等三級檢察院以“不符合再次受理”的通知、信訪回復、簡訊告知,江蘇省三級檢察院均拒絕依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書。

張建平先生認為,江蘇省三級檢察院之所以均拒絕依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對他提起的民事訴訟監督申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書,就是因為本案根本不存在“不符合再次受理”的事實!對三級檢察院拒不正確履行訴訟監督職責行為,依據監督規則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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